日期:2016-1-13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郑州一超市保安队长收好处费 纵容员工偷顾客钱财资讯中心
看到顾客试衣服没拿钱包,超市工作人员竟动起歪念,将顾客钱包拿走,之后因怕事情败露,又 贿赂 超市保安队长,保安队长同意 严守秘密 。8月25日,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2013年3月30日18時許,34歲的王某在鄭州市二七區大學路某超市上班時,趁被害人穆女士試衣服之機,將其放在購物籃內的一個錢包盜走,包內有銀行卡兩張。隨后,王某根據銀行卡背面的密碼,在超市附近的自助取款機上分多次盜取該兩張銀行卡內的現金共計2.04萬元。
取钱后,王某担心此事败露,觉得有点害怕,就找到保安队长陈某,将此事告知,分给了他1万元,并于次日辞职。陈某在明知该款系王某非法取得的情况下,仍收下该款。公安机关接报案后,分别将王某和陈某抓获。现陈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穆女士经济损失2.04万元。
二七區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被告人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、隱瞞,其行為已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
我國刑法規定,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掩飾、隱瞞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單處罰金。
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,并处罚金3500元;被告人陈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
(河南法制報 何永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