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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四楼窗子坠地摔伤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

日期:2016-11-22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病人四楼窗子坠地摔伤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

本报讯(记者蒋扩 宁永春)女儿谢某在床上输液,母亲王某去厕所小便。几分钟内,谢某从4楼病房窗子坠地摔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王某和家人因此认为医院荆门癫痫治疗医院看护不当,将医院告上法庭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,全州县某医院对王某女儿之死负有责任,并负担6.3万多元的死亡赔偿。

案情回放:几分钟内母女生死离别

谢某是全州县袜子厂退休职工, 2007年 6月 23日,因咳嗽、癫痫手术价格咳痰、心慌、气促,到全州县城某医院住院治疗。去医院护理谢某的是其母亲王某,时年已经72岁。
同月27日中房厕所小便。几分钟后,王某从厕所出来,发现谢某突然失踪。随后,她得知谢某从病房窗子坠地摔伤后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王某和家人认为,谢某住院治疗数天后,医院已将二级护理改为一级护理,既然护理费用提高了,就应该加强护理。谢某从病房窗子坠地死亡,与医院疏于管理有关,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医院认为,经过调查分析,病房窗子的栏杆有 1.5米高,谢某是爬过栏杆跳楼的,是一种自杀行为,因此谢某之死与医院没有关系,医院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因协商解决没有结果,王某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,索赔谢某死亡赔偿金、安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21万多元。此外,王某和家人还提出了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要求。

一审判决:医患双方都有过错

全州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,谢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,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、合法、有效。事发当天中午12时多,谢某从 4楼病房窗子跌下地面致死,说明医院对谢某在治疗中的护理监视上存在缺陷,没有尽到安全有效的服务,对谢某死亡具有过错责任,依法应负部分赔偿责任。
同时,因为本案是一个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,谢某家属、医院在本案中均有违约过错行为,因此谢某家属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。
县法院判决如下:一、医院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21万多元的60%,即12万多元;二、驳回谢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。

终审判决:医院担责30%

县法后,医院不服,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市中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:一、维持县法院判决第二项;二、撤销县法院判决第一项;三、医院担责癫痫病会遗传吗30%,赔偿王某和家人经济损失6.3万多元;四、驳回王某和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。五、两级法院共收取案长沙癫痫病医院件受理费7446元,由医院负担2233.80元,王某及家人负担5212.20元。
市中院审理时认为,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。谢某作为医院的病患者,医院应当对其负有医疗、护理和监管的义务。谢某住院治疗期间,在病情加重后二级护理变更为一级护理的情况下,突然攀爬窗户坠楼身亡,该结果虽然是谢某自身所造成,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直接关系,但与医院护理行为存在缺陷、监管行为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,因此,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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